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學生管理行為👧,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
學秩序和生活秩序,保障學生合法權益😱,培養德、智、體、美等
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,依據教育法、高等教
育法以及有關法律🕵🏻♂️、法規和教育部 41 號令、678体育平台章程,
製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
究生和本科、專科學生(以下稱學生)的管理👌🏿。
第三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,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
導地位🏥⛹🏽♂️,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,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⛪️,培育
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🤙🏿,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
化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,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🦵🏼、創新精神和實
踐能力🏘,堅持依法治校🫏,科學管理,健全和完善管理製度🕴,規範
管理行為😿;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,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👨🏻🎤,全
面貫徹“融體育、科技👕🦜、人文教育於一體👨🏻🦼,集道德、文化💆🏼、專業
素質於一身”的辦學理念,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。
第四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💂🏼♂️,努力學習馬克思列
寧主義、毛澤東思想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,深入學習習
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、新思想、新戰
略;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、理論自信🕴🏼🍡、製度自信🦦⏰、文
化自信,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🕷;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
想,具有團結統一🙋🏿♀️、愛好和平、勤勞勇敢、自強不息的精神🗃📔;應
當增強法治觀念🏊🏻,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,遵守公民道德規範,
秉承“公勇誠毅🩵,學思辨行”的校訓🤼♀️,遵守學校管理製度,具有
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;應當刻苦學習和訓練🐽,勇於探索🤾♂️,
積極實踐,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;增進身心健
康,提高個人修養,培養審美情趣。
第五條 實施學生管理,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,
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👩🏻🦼,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
我管理、自我服務、自我教育、自我監督🤽♀️。
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
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,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;
(二)參加社會服務社會實踐、誌願服務、勤工助學、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🕺🏿,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🚴🏻♂️;
(三)申請獎學金、助學金及助學貸款;
(四)在思想品德🖐🏼、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、公正評價,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、學位證書🟫;經相關考試合格後獲得裁判員、運動員等級證書👨🏼🎓;
(五)在校內組織、參加學生團體,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,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🥜、參與權👨👨👦👦、表達權和監督權。
(六)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,向學校👌、湖北省教育廳提出申訴,對學校🦕、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、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,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🤹🏻♂️🔩;
(七)法律、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⚒。
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👨❤️💋👨、法規;
(二)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製度;
(三)恪守學術道德👨🏿🎨,完成規定學業;
(四)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⚙️🧝🏻,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
金的相應義務;
(五)遵守學生行為規範👩🏼🔧,尊敬師長🏋🏿♂️👩🏿💼,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
和行為習慣;
(六)法律、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。
第三章 學籍管理
第一節 入學與註冊
第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👩🏿🚀,持錄取通知書,按學
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。因故不能按期入學
的,應事先向學校招生管理部門請假,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。
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✋,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🤳🏽,視為放
棄入學資格。
第九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,審查
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🏌️♂️,予以註冊學籍;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、
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🎁,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,或者有其他違反國
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,取消入學資格👊🏽。
第十條 新生因病或應征入伍等原因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
格🦸♀️,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⚖️。
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🏌🏼,經學校審查合
格後,辦理入學手續🤹🏽♂️🏌️♀️。審查不合格的,取消入學資格;逾期不辦
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,視為放棄入學
資格。
第十一條 學生入學後🤟🏿,學校在 3 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
進行復查。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:
(一)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👦🏿;
(二)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、合乎相關規定😬;
(三)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、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;
(四)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😰,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、生活;
(五)藝術、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。
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、徇私舞弊等情形的,確定為復查不合格,取消學籍👨🏽🍼;情節嚴重的,由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⏫👨🏻🎓。
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🌀,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,需要在家休養的,可以按照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🦒。復查的辦法和程序,由學校招生管理部門負責製定。
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學時,學生應在學校規定時間辦理註冊
手續👨🏿🔬,每學年秋季學期開學時繳納本學年學費👩🏽🦱。未按規定繳納學
費或有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學生不予註冊。因故不能按期註冊
者,應履行暫緩註冊手續🚄🛂。
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它形式資助,
按規定程序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。
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🧑🏻🦳、
完善學生資助體系,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。
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
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
種教育教學環節(以下統稱課程)的學習與考核,其考核成績記
入成績冊,並歸入學籍檔案。
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。考核合格,即獲得該門課程
的學分🙍🏼♀️;考核不合格課程進行補考或重修,具體按學校學籍管理
實施細則執行🏜。
第十四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🅱️🤏🏽、鑒定,以本規定第四條為
主要依據,采取個人小結、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💆🏽♂️。
學生體育成績評定突出過程管理,根據考勤、課內教學😵、課
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🌩。
第十五條 學生每學期或每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以
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為準🏄🏻♀️,每學期學校對學生的學業成績進行審
核,並根據審核結果給予預警或留級處理,具體按學業預警的相
關規定執行👩🏻🚒🧥。
第十六條 學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📐,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
專業或選修其他專業課程;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申請跨校輔修專
業或修讀課程;可以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👿,修讀
的課程成績(學分)經學校審核同意後予以承認。轉學、轉專業
和國內外校際交流的學生可申請課程置換。
第十七條 學校鼓勵👰、支持🌦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、創
新創業活動🧑🏿⚖️🧝🏻♀️,設置獎勵學分🧵👩🌾。
學生參加社會實踐、創新創業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、獲得專
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👇🏽、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、成果,可以折算為
學分#️⃣🌩,計入學業成績,具體實施辦法按學校有關獎勵學分管理規
定執行。
第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製
度,真實🕟🧗🏼♀️、完整地記載🅱️、出具學生學業成績,對通過補考🔎📰、重修
獲得的成績🐞,予以標註。
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,該課程考試成績記為無
效🪙,並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👨🏼🎓,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🧑🔧;經教育表
現較好🧑🏽🍳,對該課程給予重修機會。
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⁉️,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
獲得的學分,學校予以記錄和保留⚂。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,被
本校再次錄取的,其已修且與培養方案課程名稱和課程性質均相
同的課程成績與學分直接予以認定,與培養方案不同的課程成績
和學分可計入選修課學分。學生被其他高校錄取的🤹🏼,學校給予出
具成績證明3️⃣。
第十九條 學生應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,因故
不能參加者應事先請假並獲得批準💇🏿♂️。無故缺席的🐦🔥,根據學校有關
規定給予批評教育🐻,情節嚴重的,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。
第二十條 學校重視開展學生誠信教育,建立學生誠信檔案
記錄學生學業💬、學術🧑🎨、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🕵🏼♀️🪤,建立對失信行為
的約束和懲戒機製;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,學校將按照相關規定
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,對違背學術誠信的,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
稱號😫、榮譽等作出限製。
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
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,
可以申請轉專業;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🧗,國家有相關規定
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,不得轉專業👩🏽💼。
學校另行製定學生轉專業的具體辦法,建立公平公正的標準
和程序,健全公示製度,對因人才需求變化需要調整專業的👩🏽⚕️,允
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。
休學創業或退役後復學的學生,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,
在不違背轉專業規定的前提下,學校優先考慮。
第二十二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。因患病或者有
特殊困難、特別需要,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
要求的,可以申請轉學💂🏽♂️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得轉學⚂:
(一)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;
(二)高考成績低於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
份錄取成績的;
(三)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💅;
(四)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;
(五)研究生擬轉入學校、專業的錄取控製標準高於其所在
學校、專業的;
(六)無正當轉學理由的。
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🧑🚀,學校出
具證明,向湖北省教育廳申請轉學到同層次學校。
第二十三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🌓,說明理由。轉
入本校的,經學生所在學校同意,由本校學籍管理部門負責審核
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,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
的,經校長辦公會或專題會議研究決定🥟,可以轉入。轉出本校的🪆,
由本校學籍管理部門初審,經校長辦公會或專題會議研究決定,
可以轉出。
研究生轉學還應當經擬轉入專業導師同意👨🏿🦳。
跨省轉學的🤱,由學校報湖北省教育廳並按相關規定辦理。轉
學具體辦法和程序按學校轉學相關規定執行。
第二十四條 學校及時公示轉學情況,並對學生轉入本校
的,在轉學完成 3 個月內,報湖北省教育廳備案。
第四節 休學與復學
第二十五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😺,但應當在最長學習
年限內(含休學和保留學籍)內完成學業♦︎😴。
(一)本科生基本修業年限為 4 年✍🏼🤜🏼,學習年限為 3-6 年;
(二)碩士研究生基本修業年限為 3 年,學習年限為 2-5 年;
(三)博士研究生基本修業年限為 4 年🤟,學習年限為 3-8 年。優秀運動員和休學創業的,學習年限可在最長學習年限的基
礎上再延長 2 年。
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,應予休學:
(一)因傷🧑🏻🤸♂️、病經校醫院或指定醫院診斷🧚🏼♂️,須停課治療、休
養時間超過一學期三分之一以上者;
(二)一學期中累計需要請假的時間超過該學期三分之一
者;
(三)休學創業者🫓;
(四)其他特殊原因,本人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🧺。
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單位,累計休學不得超過兩學年,
經批準的創業休學不得超過四年。
第二十七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(含
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),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
後 2 年🏟😀。
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,在聯合培養學校學
習期間,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。
學生在保留學籍期間,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、學校等組織建
立管理關系🧿。
第二十八條 休學或保留學籍的學生應當在申請批準後的
10 個工作日內辦理手續離校。學生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🍼,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🪵。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。
第二十九條 學生休學✊🏻、保留學籍期滿,應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復學申請,經學校復查合格✊🏿,方可復學。
因傷🌐、病休學學生申請復學時,應當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
斷書👨🏼🐨,證明其已恢復健康(心理疾病另需經學校心理健康教育中
心復查),所在678同意、學籍管理部門審批後辦理復學手續👩🏼🔧。
復查不合格者不得復學,偽造醫院診斷證明者取消學籍;
第五節 退學
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學校可予退學處理:
(一)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
內未完成學業的👩🏻🚀🤷🏼♂️;
(二)休學、保留學籍期滿,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
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🔭;
(三)根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👨🏻🍳,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不
能繼續在校學習者;
(四)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或曠
課達 60 學時者🩻;
(五)逾期兩周未註冊而又未履行暫緩註冊手續的🧍🏻♀️;
(六)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🛀👩🏽🚒、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;
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⚉🚵🏻♂️,經學校審核同意後,辦理退學手續。
第三十一條 退學學生👲🏻🧕🏽,應當在退學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10
日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👩✈️。退學的研究生,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
政策可以就業的🏄🏻,由學校報湖北省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
續,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🧮,應當辦理退學手續離校。
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,戶口按照國家相
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。
第六節 畢業與結業
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🙏🏿,修完教育教學計
劃規定內容,成績合格,達到學校畢業條件的🥉👨🏻⚖️,學校準予畢業,
並頒發畢業證書。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🚴🏼♂️,學校頒發學位證書。
學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,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
分🙅🏽,達到學校提前畢業條件♡🧑🏼🌾,可以申請提前畢業💢。
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🏋🏼,修完教育教學計
劃規定內容,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,學校準予結業🏄🏻♀️🙋🏻,發給結
業證書🌵。結業後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,重修⤴️、論文答辯等成
績合格,達到畢業要求後頒發畢業證書,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
發學位證書。
合格後頒發的畢業證書、學位證書👨👨👧,畢業時間、獲得學位時
間按發證日期填寫👩🏽🦱。
對學滿一年及以上的退學學生,發給肄業證書🤚🏽;不滿一年的,
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🙅🏻♂️👮🏻。
第七節 學業證書管理
第三十四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
形式,以及招生錄取時學生填報的個人信息👨🏻🦰,填寫、頒發學歷證
書、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🦻。
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、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
的,應當有合理、充分的理由🤮,並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
件,交由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審查後,按程序辦理✍🏻。
第三十五條 學校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註冊管
理製度,完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,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
學籍學歷電子註冊。
第三十六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
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,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。達到學校雙
學位授予要求的,學校授予輔修專業學位證書🪆。
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
的,學校取消其學籍❤️,不頒發學歷證書👷🏻♀️、學位證書🆒;已發的學歷
證書、學位證書⛽️,學校依法予以撤銷。對以作弊🕑👬🏻、剽竊、抄襲等
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、學位證書的,
學校依法予以撤銷。
被撤銷的學歷證書🫃、學位證書已註冊的,學校予以註銷並報
湖北省教育廳宣布無效🦎。
第三十八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,經本人申
請,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。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
力✒️。
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
第三十九條 學校、學生應當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🤽🏼♀️,保障
學校環境安全、穩定🖋,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⛅️。
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管理的組織形式,
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🧑🧑🧒、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➝。
第四十一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,自覺遵守學
校管理製度,創造和維護文明🪡、整潔、優美🧑🏼🔬🗣、安全的學習和生活
環境,積極營造和諧校園的良好氛圍,樹立安全風險防範和自我
保護意識,保障自身合法權益。
第四十二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、打架鬥毆👞、賭博、吸毒🧍🏻♂️,傳
播📕、復製、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等違法行為;不得參與非法
傳銷和進行邪教🤹🏽、封建迷信活動🔍;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
形象🏇、有損學校聲譽🤵🏽、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。
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
他人造成傷害的,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
施🦸🏻♀️。
第四十三條 學校應當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。任何組
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。
第四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製度🤭,為學生
會💆🏿♀️、研究生會等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🐁,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
揮作用🥬⟹。
學生可以在校內成立🪨、參加學生團體。學生成立團體,應當
按照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🏕,辦理相關手續🐕🦺🖕,報學校批準後
開展活動🪬,並施行登記和年檢製度。
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學校管理製度範圍內活
動,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🌞。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、人員到校
舉辦講座等活動✈️👳🏽,需經學校批準🤵🏿。
第四十五條 學校提倡並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於
身心健康、成長成才的學術、科技、藝術🌶💏、文娛😬、體育等活動🔖。
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
活秩序。
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☂️、法規以及學校、用工
單位的管理製度👐🏼,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📡。
第四十六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、遊行、示威等活動,應當
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🧑🎤。對未獲批準的,學校應當依法
勸阻或者製止。對不聽勸阻或在學校不知情的情況下,非法組織
集會、遊行✋🏼、示威的,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接受學校的紀
律處分⏪。
第四十七條 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於網絡使用的有
關規定🗻,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、音頻、視頻資料等,
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👩🏻🏫、有害信息;不得攻擊🤷、侵入他人計算機
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。
第四十八條 學生應嚴格遵守學校關於住宿管理的規定,應
自覺做到舉止文明,愛護公物🧑🎨,按時作息🦶🏿,積極配合做好宿舍安
全、衛生等工作。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製定公約♊️,實施自我管理。
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
第四十九條 學校對在德、智👠、體、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
在思想品德🍧、學業成績🧗🏻、科技創造、體育競賽👌🏼、文藝活動、誌願
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🍗,給予表彰和獎勵。
第五十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授予“三好學生”
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𓀍、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,給予相應的精
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👼。
第五十一條 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🤳🏽,以及確定推薦免
試研究生、國家獎學金、公派出國留學人選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
為👨🏻🏫,應當建立公開、公平、公正的程序和規定,建立和完善相應
的選拔👩🏻🦽、公示等製度🤽🏿♂️。
第五十二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、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,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😋,並可視情節輕重,給予如下紀律處分🧑🏽🦱:
(一)警告🏋🏿;
(二)嚴重警告👨🏿🍼;
(三)記過;
(四)留校察看;
(五)開除學籍👨🏿🦱。
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🫸👩🏽🏫:
(一)違反憲法👷🏿♀️,反對四項基本原則🤲、破壞安定團結🈵、擾亂社會秩序的;
(二)觸犯國家法律👃🏿,構成形式犯罪的;
(三)受到治安管理處罰🤍,情節嚴重📿、性質惡劣的;
(四)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、組織作弊、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🚪、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
利益🥀,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🕵🏽♂️;
(五)學位論文、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🟪、篡改🚴🏿♀️、偽
造等學術不端行為,情節嚴重的🛍️,或者存在代寫論文🛳、買賣論文
的;
(六)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🏌🏽♂️,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🤝、
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📯;
(七)侵害他人個人、組織合法權益,造成嚴重後果的;
(八)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,經教育不改的。
第五十三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☣️🙇♂️,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。
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:
(一)學生的基本信息;
(二)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;
(三)處分的種類、依據、期限🍼;
(四)申訴的途徑和期限;
(五)其他必要內容。
第五十四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🏄🏻♀️,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
合,與學生違法🟡、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👨🏻🦱🤴🏼。學
校對學生的處分👱♀️,應當做到證據充分🤏🏿、依據明確、定性準確、程
序正當、處分適當🫲🏼。
第五十五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其他不利決定之前,學校
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、理由及依據,並告知學生享有陳
述和申辯的權利,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🤹🏻♀️。
處理😦、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,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,
學生拒絕簽收的☆,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🕥;已離校的🚣🏽♂️,可以采取郵
寄方式送達🥟;難於聯系的,可以利用學校網站🔙、新聞媒體等以公
告方式送達🖐🏼,公告期為 60 天👛。
第五十六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📗、取消學籍、退學⚫️🍫、
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🏤𓀍,應
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🥉,並應當事
先進行合法性審查🚴♀️。
第五十七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,警告、嚴重警告的處分
期限一般為 6 個月,記過、留校察看的處分期限一般為 12 個月,
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。解除處分後,學生獲得表彰、獎
勵及其他權益,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🧑🏿🚀。
第五十八條 對學生的獎勵👶🏼、處理、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,
學校應當真實完整的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。
被開除學籍的學生👃🏿,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。學生按學校規定
期限離校,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,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
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。
第六章 學生申訴
第五十九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,負責受理學生
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。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
室設置在學校辦公室👊🏼。
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相關負責人、職能部門負責人🫳🏽、
教師代表、學生代表💡🩼、校外法律專家等組成🥿🤚🏻。
學校製定學生申訴的具體辦法,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
組成與工作規則,提供必要條件,保證其能夠客觀🔳👍、公正地履行
職責。
第六十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,可以
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 10 日內,向學校學生申
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😖🐄。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
申訴進行復查,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 15 日內🆖,作出復查結
論並告知申訴人。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結論的,經學
校負責人批準,可延長 15 日。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🙅♂️,
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🤨🏖。
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,認為作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
實、依據🧑🏻⚕️🙎🏿、程序等存在不當⛅️,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
見,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,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
會議作出決定🏄🦜。
第六十一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,在接到復查決定書
之日起 15 日內🛥,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🌉。
第六十二條 自處理、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,學
生在申訴期限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,學校或者湖北省教
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🫸🏿。
處理、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,申訴期
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🌟,但最
長不得超過 6 個月⌚️。
第六十三條 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🌋,侵害
其合法權益的🍋;或者學校製定的規章製度與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抵
觸的🎧,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廳投訴。
第七章 附 則
第六十四條 對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、港澳臺僑學
生、留學生的管理,參照本規定製定相關管理規定予以執行👩🏻🚒。
第六十五條 本規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。學校其他
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🧺,以本規定為準。本規定報湖北
省教育廳備案並接受指導、檢查和監督。
第六十六條 自本規定施行日起,原規定廢止。本規定由學
校學生管理部門、教學管理部門負責解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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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 年 9 月 1 日
678体育平台辦公室 2017 年 9 月 1 日印發